欧亚体育高速路上行驶中,车辆爆胎发生事故,一人不幸身亡。交警鉴定为主动性爆胎,家属找第三方鉴定,是轮胎生产过程中工艺有问题。目前,一方认为,车胎有问题才爆胎,没有爆胎就没有事故,就不会导致人员死亡。另一方认为,车胎不是出人命直接原因,烧伤才是。
为此,家属起诉轮胎生产公司,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法院驳回全部诉求,家属表示:“下一步我们还会上诉,就是不要钱也要讨个说法。”
2022年10月12日,张先生的父亲张某在高速路上突然遇到车辆爆胎,“我爸坐在后排,高速路上车速也快,发生爆胎后,车辆撞上防护栏侧翻了,还向前滑了一段。我爸被甩出车外,腿上起火了,53%面积烧伤,光看病花了近60万元,不到20天人就走了。”张先生说,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不是司机责任,是爆胎引起的事故,而且交警也鉴定了,爆胎不是外力造成的。事后发现车胎橡胶都炸皮了,家里人很纳闷,车胎才换了9个月,跑了不到5000公里,怎么能烂成这样,怀疑是车胎质量问题,所以他们自己找了第三方鉴定轮胎,检测结果显示是轮胎生产过程中工艺有问题。
“我们家5位原告把生产轮胎的中策橡胶公司起诉了,换轮胎的远达行公司也连带起诉了。开庭几次,法院一直让调解,结果这次检测报告交上去,法院就直接驳回了。我们都觉得我爸死得太冤了。”张先生说,法院不认可他们的检测,“最开始我们就提出要检测车胎,法院说他们找不到检测机构,我们才自己检测的,没想到结果出来就大转弯了。下一步我们会继续上诉。”
当年11月17日,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委托中车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对李先生驾驶小型普通客车速度情况、小型普通客车右后轮胎是否为爆胎及驾驶室后排座位安全带使用情况进行了鉴定。11月29日,中车戚墅堰司法鉴定所出具了戚墅堰司鉴所[2022]痕鉴字第48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李先生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视频中通过参考点AB的速度为(119-126)km/h;小型普通客车右后轮破损特征与主动性爆胎特征相符;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室后排座位安全带使用情况无法鉴定。
12月5日,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系因小型普通客车右后轮爆胎导致,李先生、张某均无违法过错行为,该事故是交通意外事故,李先生、张某均不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审理期间,今年10月6日,原告张女士委托合肥广测产品检测研究所对案涉小型普通客车的右后轮胎进行失效分析,形成《分析报告》一份。报告总结分析,根据GB5768.3-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部分:道路交通标线》和视频技术分析,排除因人为驾驶不当(超速、超载等原因)造成的轮胎突然间失去气压的原因。另外,发生事故前所行驶的车辆皆无异常现象、路面并无发现异物,当天天气情况并无异常可判断,排除外部环境原因导致的轮胎爆胎失效。
根据轮胎外胎橡胶成分全成分分析得出的成分以及物理性能(拉伸强度、拉断伸长率)所分析的数据,可知,轮胎外胎面物理性能整体不佳,应是原材料生产工艺流程中密炼、成型和硫化工艺不完善导致整体轮胎性能不强。主要呈现在钢丝帘线制成工艺不佳,轮胎欠硫或成型时易挥发溶剂未干,导致胎体成型后物理强度欠缺。
综上所述,该车轮胎行驶过程中爆胎原因可归结为:轮胎脱硫工艺不够完善,钢丝与橡胶附着力不良,制程工艺中轮胎内部钢丝帘布成品不佳,胎体帘线因驾驶使用时间推移导致轮胎线帘受损,胎体强度下降,当轮胎承受力和强度还处在一个平衡点,并未发生爆炸。随着轮胎强度下降,当驾驶过程中,内部温度升高,轮胎内部橡胶因高温熔化撕裂强度达到临界值,轮胎承受力小于抗压强度,轮胎发生爆炸失效。
11月20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发出民事判决书。张某的5位家属为原告,被告为中策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策橡胶”)、驾驶员李先生、苏州远达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达行公司”)。原、被告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于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11月14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认定,被告李先生与张某二人系工友。2022年10月12日,张某、龚某等人搭乘李先生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从南京前往常州,龚某坐在副驾驶位置,张某坐在驾驶室后面第一排位置。当天13时45分许,沿G4221沪武高速公路宁常方向第二行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87KM+900M段时,该车右后轮爆胎,导致车辆失控,与中央护栏相撞后发生侧翻,致车辆受损,张某被甩出车外受伤,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当日,张某先后被送往常州市金坛第一人民医院、南京医科大学附属常州第二人民医院及江苏省人民医院南京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救治,期间共花费医疗费570509.02元(农保报销258272.2元)。后张某因火烧伤并发肺部感染致多脏器功能衰竭于2022年10月29日死亡。
案涉车辆右后轮胎系被告中策橡胶生产;2021年12月20日,被告李先生从被告远达行公司以1200元购买四只轮胎,其中两只前轮及左后轮在事故发生前均已更换,案涉右后轮使用至事故发生时。
法院认为,生产者因生产缺陷产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存在法定免责事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主张案涉轮胎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导致主动爆胎,从而造成案涉事故并导致张某死亡,因此本案属于产品责任纠纷,原告应当对案涉轮胎存在质量问题承担证明责任。对此,原告主要提交了中车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合肥广测产品检测研究所出具的《分析报告》,但车辆发生主动性爆胎的原因较多,包括轮胎存在内伤、胎压不符合标准等,发生主动性爆胎并不必然说明轮胎存在质量问题;另原告提交的由合肥广测产品检测研究所出具的《分析报告》,系原告自行委托进行,未告知被告分析、检测的时间,也未通知被告到达现场,使用的基础材料均为原告单方提供,且合肥广测产品检测研究所的检测资格、工作程序和方法等也未接受被告的监督与质证,故法院对原告提交的《分析报告》不予采信。因此,原告所举证据证明案涉轮胎存在质量问题没有达到高度盖然性的程度,应当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提出的案涉轮胎存在质量问题,进而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赔偿医药费等的全部诉讼请求。
11月28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试图联系中策橡胶本案代理律师,但多次拨打,电话均被挂断。
庭审中,中策橡胶辩称,生产的轮胎符合生产标准,轮胎爆炸非轮胎质量问题导致,轮胎质量问题与张某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轮胎爆炸仅是车辆失控的原因,张某受伤是未系安全带、携带打火机摩擦起火爆炸等原因导致,张某死亡也并非由轮胎爆炸直接导致,是因严重烧伤引发的严重感染等导致。
中策橡胶对家属提供的《分析报告》的“三性”亦不予认可,认为原告严重超出举证期限提交证据,且系原告单方委托、单方接触样本,合肥广测产品检测研究所的专业检测领域仅包括电子信息,不含轮胎检测或橡胶检测;《分析报告》中测试类别“失效分析”并非针对轮胎质量问题的鉴定,报告中的推断没有依据,且与事实不符;《分析报告》根据其检测的“拉伸强度”“拉断伸长率”是轮胎使用后正常的数值,轮胎质量合格的指标不包含“拉伸强度”和“拉断伸长率”。
远达行公司则认为,轮胎质量原因不是销售方责任,死者死因系火烧并发肺部感染,并非轮胎爆炸直接原因造成,即便轮胎存在质量问题,最终的赔偿也应当是中策橡胶。远达行公司对《分析报告》的“三性”均不认可,认为合肥广测产品检测研究所的经营范围中无相应鉴定资质。
庭审中,被告李先生辩称,被告远达行公司应当与中策橡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死者死亡的直接原因就是轮胎爆炸所引起。
11月24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事发时的驾驶员李先生。提起这件事,李先生很心痛,多次提到“这是一条人命!”他说,自己就在第一现场,家属都没自己清楚当时的情况。2022年10月12日汽车轮胎,他驾驶一辆面包车从南京开往常州,车上一共三个人,他和另一人坐在前排,张某坐在后排,“有个活在常州,我们准备去看看能不能做。一小时路程,开了差不多50分钟,车辆突然在高速路上爆胎了,车胎瞬间就没气了。交警说,车胎是从里往外爆的,不是从外面损伤爆的。”李先生说,爆胎时坐在车后排的张某直接被甩出了车外,自己和另一人下车时,张先生身上起火已经烧完了,“是路上其他人用矿泉水把他身上的火灭了,当时车上没起火,就他身上起火了,所以怀疑是他身上的打火机。”
李先生说,车胎爆炸才有了这场事故,人才出事了,交警认定事故是爆胎引起的,不是他的责任。“家属也找第三方鉴定了,是轮胎质量问题。家属起诉,向轮胎公司索赔,自己也是被告之一,现在法院却驳回了,不采信鉴定,轮胎公司不用负责,感觉这样判不合理。车胎如果是受外界力量破损,应该是从外面先破,车胎公司不承担责任说不过去。”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毋庸置疑,本起事故是爆胎引起的,而且交警对此予以明确认定。但是爆胎是否因轮胎存在质量问题是本案争议焦点。因为张某的家属是以产品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所以对轮胎存在质量问题承担举证责任。对此,张某的家属举出了两份关键证据,一份是中车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另一份是合肥广测产品检测研究所出具的《分析报告》。
赵良善强调,中车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是事先交警委托鉴定的,具有合法的证明效力,但是该鉴定书并未明确爆胎是因轮胎存在质量问题所致、轮胎存在质量问题,并未表明轮胎质量问题是致爆胎的唯一因素,换言之,爆胎存在多种原因,不光因轮胎存在质量问题。因此,该份鉴定书不能直接证明轮胎存在质量问题,不具有高度盖然性。而合肥广测产品检测研究所出具的《分析报告》虽然鉴定轮胎存在质量问题,但是该份报告是张某的家属单方委托的,而且存在研究所的检测资格、工作程序和方法等未接受被告的监督、质证等瑕疵,该份报告证据不具有证明力,法院对该份报告不予采纳也是合理合法的。因此,金坛区法院依据对张某的家属不利的证据(中车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
赵良善指出,如张某的家属坚持认为轮胎存在质量问题,欲否定一审判决,除非有新的更有力的证据足以推翻中车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在诉讼中,这就需要法院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轮胎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予以鉴定,而当事人自行委托所作的鉴定不具有证明力、不算数。
赵良善建议,目前该案已处于上诉阶段,张某的家属可就轮胎质量的鉴定向二审法院重申,二审法院为了进行查明案件事实,尽管在二审程序中不能直接启动司法鉴定,但是完全可以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由发回重审的一审法院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并由法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予以鉴定,以确定轮胎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赵良善解释,如经发回重审的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欧亚体育,鉴定结果为轮胎存在质量问题,则可认定轮胎质量问题致爆胎,没有爆胎就不会酿成车祸,从而也不会烧伤并致张某死亡,换句话说,张某的死亡与轮胎质量问题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轮胎质量问题是张某的死亡的直接诱因。而轮胎生产公司反驳张某的直接死因不是爆胎而是烧伤,属于无稽之谈,因为这里蕴藏着一个道理:没有爆胎哪来的烧伤,没有爆胎,即使张某兜揣打火机也不会起火烧伤自己。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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